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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川雪原之心 发表于 2012-7-10 16:07: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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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therbank 发表于 2012-7-17 15: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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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bsq3kAj 发表于 2012-7-17 19:53:22 | 显示全部楼层

文章导读:张克强、华美张克强、华美张克强盐湖案、激辩继续
经济观察网消息称,广州华美集团总裁、福布斯中国富豪榜人物张克强等被诉诈骗罪一案近期有望一审宣判,该案自去年年底的
1230日、31日和今年14日三天的公开审理后至今已有半年。
  张克强籍贯湖南新化,出生于1960年,澳大利亚梅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广州军区联勤部军官,后创建广州华美英语实验学校并担任董事长,并任广东华美教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广东海外留学培训学校董事长、天津英华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克强涉嫌诈骗的立论是投资门槛问题,即张克强的华美系是民营企业,根本不具备增资国有企业盐湖集团股份的资格。然而,近日多名全国知名的法学专家指出,地方政府或盐湖集团设置了所谓的投资门槛,该门槛的设置也是不符合政府鼓励非公经济发展,建设公平市场经济环境的精神的。若此案以诈骗定罪,将对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产生持续性的负面影响,并与国务院鼓励、支持、引导民间资本的发展相违背。
  张克强案祸起投资
  据中国经营报报道,2008311日,ST数码成功更名为ST盐湖后复牌。张克强旗下的华美丰收和其他投资伙伴,当天的股票市值超过了50亿元。这是他们两年前花了3.69亿元取得的一项投资。
  时间上溯到2006年,当年的919日,正在借壳上市冲刺中的盐湖集团,召开年度股东会议,决定以1.52/股的价格进行增资,总募集资金为10亿元。募集对象一方为中化集团,募集8亿元,另一方为深圳兴云信,增资2亿元。
  不到三个月,盐湖集团公告称公司重组事宜已取得了实质性进展,1228日,盐湖集团召开临时股东会,将上述增资入股价格调整至2.13/股。与此同时,深圳兴云信又获得了向青海国投购买该集团股份的资格。自此,兴云信获得了盐湖集团增资后约7.56%的股份。
  停牌半年后,200774日,该公司公布的借壳方案中,盐湖集团的股权被定价为4.73/股。至此兴云信这笔投资半年内就获得了两倍的账面收入。彼时,兴云信还是云南中烟的旗下公司,百分百的国有企业。
  然而5个月后,让人出乎意料的是,兴云信的母公司兴云投资以8050万元的价格,将该公司转让给张克强控制的华美丰收和华美国际投资集团。这笔交易完成后,兴云信公开表示,公司所持的盐湖股份系信托财产,实际权益人为华美丰收、王一虹、深圳禾之禾公司和兴云投资。
  次年11月,深圳禾之禾公司向深圳中院提出确权诉讼,20091月,深圳市中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兴云信代持的盐湖股份分割给实际权益人。
  正当张克强等人认为这笔交易终于尘埃落定时,20104月至20111月,张克强、宋世新等人先后被云南省警方逮捕。20119月,昆明市检察院以诈骗罪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公诉。
  上市让这场交易变了味
  据中国经济周刊报道,20085月,一篇报道成为导火索。该报道称:兴云信坐拥70亿市值的“ST盐湖股票,却被以7000万元贱卖。而这个ST盐湖,恰恰就是已经拥有盐湖钾肥的盐湖集团。由于2006年底开始的中国A股牛市,盐湖集团的上市和华美、兴云信、盐湖集团的这桩交易一起,引起了外界的注意。
  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张克强等人投资盐湖集团股权时,并没有预料到其后盐湖集团会上市,因为盐湖集团的主要资产已经装在盐湖钾肥中,按照证监会对同业竞争的相关规定,盐湖集团并无上市资格。他们只是希望通过分红的方式,来分享盐湖集团高增长带来的收益。
  2006125日,青海省连年亏损、濒临退市的上市公司S*ST数码(000578.SZ)停牌,1230日,公司公告称,盐湖集团将对其进行重组。
  20083月,盐湖集团(“ST盐湖000578.SZ)发了《青海盐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暨吸收合并方案及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及复牌公告》(下称定向增发方案”),盐湖集团资产重组告一段落,000578.SZ变身“ST盐湖复牌。
  盐湖集团借壳上市,让华美丰收等通过兴云信投资盐湖集团股权的升值预期开始加大。
  按该股200857日收盘价31.87/股计算,兴云信持有的ST盐湖大约2.25亿股随着股票的复牌最高时已经升值至70多亿元。同一时间,兴云信转让过程中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举报也开始流向媒体和云南中烟。
  然而,外界只看到了兴云信与华美集团之间股权转让,但并不清楚他们之间的信托关系。
  20086月,兴云信通过ST盐湖发布致歉公告,称公司所持ST盐湖股份系信托财产,实际权益人为华美丰收、王一虹、禾之禾公司和兴云投资。
  1117日,禾之禾公司向深圳市中院提起确权诉讼。次年14日,深圳市中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了各方对ST盐湖的股权分割。
  庭审激辩钾肥行业是否设置投资门槛
  20111230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克强、宋世新、罗峰、董晓云、曹迅毅、李苇等人涉嫌诈骗罪开庭审理。根据法制日报社下属法制周末报道,庭审上控辩双方就投资门槛进行了激辩。以下为部分实录:
  控方:2001年以来,被告人张克强、宋世新、罗峰等人,看到青海盐湖集团所属的盐湖钾肥这一只属于国家稀缺资源的国有股份具有巨大的经济利益,一直策划要购买到盐湖钾肥股份,但由于国有企业青海盐湖集团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该只国有股的股东资格进行了限定:只能是国有企业。而张克强等人根本不具备成为盐湖钾肥股东的条件,但面对巨大的经济利益,被告人张克强等并不甘心,产生了非法占有国有股权的目的。
  2006年至2008年期间,被告人张克强、宋世新、罗峰、曹迅毅、李苇等人商议,利用深圳兴云信的国有企业身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由宋世新等人与青海国资委和青海盐湖集团商谈收购盐湖集团股份,收购成功后由张克强等人所有的华美集团及其下属华美丰收公司将国有企业深圳兴云信全部收购,从而占有盐湖钾肥股份。
  辩方:是否存在所谓的投资门槛,是起诉书的立论基础,也是控方据以认为张克强等人产生所谓诈骗故意的原因所在。因此,投资门槛问题是本案的最重要的问题之一。
  所谓的投资门槛应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不是一个事实问题,应当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来判断和认定,而不能仅凭当事人的供述或陈述来认定,尤其在盐湖集团高层的证言前后矛盾的情况下。
  法律问题只能以法律的规定为准。我方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在我国当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层面均不存在对盐湖集团或盐湖钾肥项目的投资门槛,相反,经国务院批准,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6)》都将钾肥项目纳入鼓励外资和民营企业投资的项目;国务院批准,发改委下发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更进一步明确地将盐湖资源开发和综合利用列为青海省鼓励利用外资投资的优势产业目录。由此可见,投资盐湖集团不仅没有资格限制,反而受到各种产业政策的鼓励。
  退一步讲,即使地方政府和盐湖集团因为自己法律上的无知,设置了所谓的投资门槛,该门槛的设置也是违法的,是对民营企业的歧视,是对企业法人合法投资权利的非法限制和剥夺,是对市场经济基本规律的严重违反,如果华美丰收等企业敢于打破违法的投资门槛,为我国盐湖钾肥生产事业做强做大贡献自己的力量,不仅不应该受到法律追究,反而应该受到赞扬。
  因为没有投资门槛问题,所以华美丰收等与兴云信合作参与盐湖集团增资扩股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控方:青海国资委在受让股权时,限定了受让股的范围,因为钾肥是国家的战略性资源,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在本案中,张克强、宋世新等人为了能达到占有国家战略性资源而从中获利的目的,之前采用假冒他人身份的手段,之后又采用伪造工商登记,在法院虚假确权的手段。如果说他们曾经支付过盐湖股权的对价,那么也是他们在不具备购买者身份的情况下,虚构了事实、隐瞒真相的整个过程中实施的一个行为,属于诈骗的手段之一。所以,支付了对价并不影响张克强等人占有行为的非法性。
  辩方:收购兴云信是为了更好地保证投资盐湖集团所形成的权益,这是二者的关联点。但二者并非缺一不可的关系,二者是完全可以独立存在并独立发生法律效力的。也就是说,即使没有收购兴云信这一行为,华美丰收等与兴云信合作投资盐湖集团的行为也能独立完成和产生法律效力,华美丰收、禾之禾和王一虹作为实际出资人一样可以享有作为盐湖集团的股东权益。
  因此,与兴云信合作投资盐湖集团股权和收购兴云信股权是两个不同的、有联系又完全相互独立的法律行为,绝不能因其中某一个行为存在的瑕疵,就当然得出另一个行为也存在瑕疵的结论,否则,就会在事实认定上犯严重错误。
  五位全国知名教授:投资门槛不符合政府鼓励非公经济发展精神
  近日,北师大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高铭暄、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兴良、中国政法大学资深教授邢文鑫、北师大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赵秉志、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曲新久在北京就张克强等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进行了论证,并出具了本法律意见书。
  五位教授一致认为,本案华美丰收等民营资本的投资在投资准入条件的问题上没有欺骗行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存在犯罪故意,被告人不具备构成诈骗罪的主观要件。
  并且,被告人不具备构成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本案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也不存在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的行为。
  华美丰收等民营资本是基于客观真实的投资行为并依据合法有效的合同取得的财产,华美丰收等民营资本与兴云信共同投资3. 68亿元,其中3. 28亿元为华美丰收等民营资本实际出资,兴云信投资4000万元,投资路径清晰、投资指向明确。
  。本案各方主体均不存在财产损失,华美丰收等民营资本足额支付了投资款,实现了盐湖集团和青海国投通过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来融资的合同目的,本案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和有关国有企业的财产损害,没有侵害到任何一方的财产性权益,不符合诈骗罪犯罪构成客体要件。
  五位教授还指出,2010513日《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 13)的相关规定:应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在法不禁入的领域,对非公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因此,即使地方政府或盐湖集团设置了所谓的投资门槛,该门槛的设置也是不符合政府鼓励非公经济发展,建设公平市场经济环境的精神的。
  若此案以诈骗定罪,将对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产生持续性的负面影响,并与国务院鼓励、支持、引导民间资本的发展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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