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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论文参考文献标准格式浅论文参考文献标准格式谈税收民主原则在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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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式般欢笑 发表于 2016-8-13 20:04: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税收民主准则的基础内涵
  税收民主是指国家在税收的立法、执法和司法以及在税收的使用过程中要充分尊敬和保护人民应享有的各项民主权利,要体现人民的意志和主权。[1]税收民主应贯穿于税收的立法、执法、司法及应用过程中,税收的各项活动由人民决议,受人民监督。其根本内容主要包含以下四个方面:
  (一)税收立法民主。重要包括立法机关的民主、立法程序的民主和立法公然三个内容。我国的税收立法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代表人民行使税收立法权。税收立法机关的民主请求税收立法权专属立法机关,不能随便地受权给其余机关;同时立法机关人民代表具备充分的代表性。立法的进程须要人民的广泛参与,要确保程序公平公开,充分听取人民的意见。
  (二)税收执法民主。也即税收的管理民主,税收管理是一项以税务机关为主体的执法行为,但这并不象征着任何的税收征收及处理决定都由税务机关自行决定,纳税人只有被动接受的义务。对于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纳税人享有听证、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税收是对公民私有财产的直接剥夺和侵占,如错误税务机关的征税权进行限度,公民的私有财产将无法得到保障。
  (三)税收司法民主。包含税收司法机关产生上的民主、决策的民主及司法接济途径的民主。税收问题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巧性,因此复议机关的组成人员和审判人员需要具有税务方面的专业知识,才干作出公正公正的结果,经济论文。在审讯过程中,要有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并独立地作出裁决,不受行政机关的干预,不袒护税务机关。在司法救援途径方面,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轨制,扩展复议和诉讼的审查范畴,撤消一些不利于纳税人权利行使的制约性规定。
  (四)税收监督民主。国家的所有纳税活动都必需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中,征税权起源于人民的授权,人民有权对征税权的行使发表意见,提出批驳倡议,对守法行动有权提出质询、申述、控诉和揭发。分开了人民监督的民主就不是真正的民主。真正的民主就是权利的牵制和均衡,是“被统治者对统治者的监督,被管理者对管理者的监视”。[2]
  二、确立税收民主原则的主要意义
  (一)税收民主是实现税收法治的必定要求。税收民主是实现税收法治的前提和基本,税收法治是税收民主的必然成果,贯串于税收民主的始终,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税收民主主要是指税收的立法民主,如果立法的过程充分听取了公家的意见,公众就会比拟容易接收和服从,由于这是大众意志的集中体现,关联到公众亲身的利益,因此税收民主的实现为税收法治的实现提供了条件前提。
  (二)税收民主是把持征税权的必要手腕,有效地防备和防止税收腐朽。政府的征税权来源于人民的授权,但却轻易超越授权界线,为自身谋取不合法的利益。为了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政府会毫无抑制地剥夺和侵略公民的私有财产,呈现一系列贪污腐烂景象。而节制征税权的滥用,则需要在税收立法权限上加以严厉限定,而且必须对征税强盛的征税行政权力进行掌握和监督。对征税权行使的全过程,人民有权参与并抒发意见、参与决议,把权力牢牢控制在自己的手中。
  (三)税收民主是税收遵从的实现门路,有利于增进社会协调。税收遵从,又称纳税遵从,是指纳税人依据有关税收法律的规定,及时足额的实行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不迭时足额缴纳的被称为纳税不遵从。纳税遵从的实现前提是纳税必须民主。假使征不征、征多少、怎么征当时并未充分听取纳税人的意见,对关系到纳税人自己切身利益的财物被毫无前兆的征收和剥夺,这会引起纳税人强烈的不满,势必会引发社会各个阶层的反抗和奋斗,涌现一系列逃税、漏税的情况。
  三、我国税收民主的主要不足
  (一)税收法律法规不齐备,纳税人的权利缺少有效的法律保障。一直以来,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对纳税人权利掩护方面的规定较少,侧重强调了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和税务累赘等方面,使纳税人权利的维护成为一纸空口说。我国《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按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而纳税人的权利却没有在最高法律效率的《宪法》中作为一项法定权利加以明确规定。同时,《税收征收管理法》固然对纳税人权利作出了一些规定,但无论是在内容上仍是实际可操作性上都无法起到应有的保障作用。
  (二)税收立法机关的组成分歧理,立法权的行使拥有任意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我国税法的立法机关,人大代表由人民选举发生,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直接参与立法的全过程。而在实践中,纳税人代表人数偏少,政府官员却在人大代表的组成上占很大比例。同时,人大代表缺乏税收方面的专业知识,代表纳税人行使税收权利的才能不足。另一方面,我国的税收立法权被大批授权给行政机关行使,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的税收法律比比皆是。
  (三)公民税收民主意识淡漠,参与机制不健全。我国的民主发展过程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而言,较为迟缓,存在很大的差距。始终以来,在税收的征收方面,国家都注重纳税人义务的宣传,很少注重纳税人权利的宣传,甚至于纳税是一种强迫性、无偿性的义务这种观念在人们心中积重难返,人们素来不知也不敢对抗,任由政府剥夺本人的私有财产。人们更无法意识到自己有权参与到税收立法和税收管理活动中,参与意识淡薄。
  四、我国税收民主原则的实现道路
  (一)进一步完美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对于征税人权利方面的划定,使纳税人的权利法律化。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不无权利的任务。在古代民主法治国度,都强调权利本位,而非义务本位。假如片面地强调纳税的义务,显然是把国民看作政府管理的对象,而非国家的主人。因而,首先,要以宪法修改案的情势明白规定纳税人享有的权利,做到纳税人权力与责任相一致,同时也为相干的税收破法供给宪法根据;其次,在《税收征收治理法》及实在施细则中,对纳税人权利作出明确详细的规定,而不是进行简略抽象的概括,使其存在事实的可操作性。
  (二)改良税收立法机关的组成构造,使立法权专属于立法机关行使。现阶段应该在相关的法律中明确规定政府官员在人大代表中所占比例的上限,增添纳税人担负人大代表的比例;增强对人大代表的培训,使人大代表可能全面把握税收方面的专业知识,更好地处置实际中碰到的税收方面的问题;同时,严格控制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授权,禁止空缺授权,制止转授权。
  (三)加强国民的税收民想法识,健全税收立法和税收管理的介入机制。重视纳税人权利的宣传,设立纳税人权利日,在社区布告栏上设立税收常识宣扬窗口,使人们了解税收的意思和作用,建立准确的纳税观点;在税收立法跟税务征收管理方面普遍发展一些征集意见活动,如听证会、茶话会,培育纳税人的税收民主张识,让人们充足参加到各项税收运动中,畅所欲言。对那些与本身好处非亲非故的税收政策,而纳税人又处于弱势位置无奈通过网络媒体等方式表白看法时,有关职员应以访问的方法,懂得他们的利益需要,并及时反馈给立法和执法机关。(作者单位:安徽大学研讨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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