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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 你的UCH进行专项备案了吗?豪无天理!愤怒OR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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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iguizhi 发表于 2009-8-20 11: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meiguizhi 于 2009-8-21 15:13 编辑

郁闷了,我的站被关了,原因是通信管理局要求要进行专项备案!

大家都来投票看看啊!

最新消息:

关闭我服务器的时候,电信机房通知说接到省通信管理局的通知:说我的两个域名(hot0888.com和hot0888.cn),其中COM域名ICP备案信息查不到,CN的才能查到!所以要被关闭,
之后我联系电信,又被告知要在省通信管理局搞专项备案...
于是乎,我向丽江电信申请将我的服务器开启,我关闭网站进行备案!
结果打电话去通信管理局的时候,再被告知不是BBS专项备案,他们不予受理!
搜索了N多著名的SNS网站,我发现,都仅有一个ICP备案号!于是在昨天,我将他们所谓查不到ICP备案信息的COM域名停用,并换上了CN域名,然后开启网站...
今天早上10点45分,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服务器再一次被关闭!!!!!!!!!!!



附:非经营性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备案

非经营性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备案
一、法律依据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九条:“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二、许可条件
申请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申请开展BBS的,应当具备《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
在提出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备案时,应明确列出已开办(或者拟开办)的电子服务公告的各具体栏目和类别,如时事论坛、网民聊天室、文化艺术类留言板、IT行业布告板、新闻跟贴等,所有开展的项目应逐项列出。
(二)有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和规章粘贴制度。
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留言板、论坛、聊天室、跟贴等网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电子公告服务备案编号。点击备案编号,应弹出《非经营性因特网电子公告服务业务备案确认书》首页的清晰可认的扫描图片;上网用户点击电子公告服务某一栏目时,应首先弹出载有电子公告服务规则的页面,该页面内容旨在对使用者的行为作出符合法律规章和政府要求的警示和限定,其中包括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有关条款。
(三)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设施。
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要求上网用户使用电子公告前预先履行用户登记程序,填写网站提供的注册表格,提供真实、准确、最新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电话、身份证号)。注册表格由网站妥善保存并不得随意泄露,用户注册后则可使用该网站提供的所有电子公告栏目和相关服务。一旦发现用户违反规定或提供虚假信息,网站有权暂停或终止该用户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所有或部分服务。网站应当采用相应技术手段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对使用电子公告服务的用户发出的信息应预先进行软件自动过滤和人工过滤,然后供人浏览,不得未经审查直接上网公开;应当记录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四)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建立并严格执行版主负责制度,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
网站在开展电子公告服务时,应有相应人员对电子公告实施有效管理,必须对获得批准的各个电子公告栏目指定专职人员充当版主,每个栏目不得少于一个专职版主,并实行版主责任制。版主负责监管该栏目的信息内容,除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外,应对登载的信息负有人工过滤、筛选和监控的责任。一旦发现电子公告的栏目中有违规内容,有关主管部门将追究网站和该栏目版主的责任并予以处理。
三、办理材料
(一)非经营性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备案申请表(附件一)。
(二)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三)提供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的书面材料,包括上网用户登记制度、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设施等。
(四)与ISP服务商签订的接入协议和网站域名注册证书复印件。
(五)提供四项制度。
1、版主负责制度
2、软件过滤及24小时人工监看制度
3、规则张贴制度
4、栏目明确制度
(六)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的专业人员和技术人员情况,特别应提供电子公告服务栏目版主的详细个人资料(附件二),并附上版主身份证清晰复印件。
(七)电子公告服务涉及新闻、出版、教育、文化、广播电视、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服务内容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四、程序和时限
1、对于新办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的审批程序。
    对在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备案的,应当在6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连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一并予以批准,并在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对于已履行备案手续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公告服务的审批程序。
对于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向原备案机关提出专项备案,原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专项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在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收费标准  无
六、受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云南省通信管理局信息安全处具体负责受理非经营性互联网电子公告专项备案事宜。申请材料请邮寄(挂号或特快专递)至:昆明市北京路136号云南省通信管理局信息安全处,邮编650011,并注明:非经营性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备案材料;或直接送至:昆明市北京路136号1212室。咨询电话:0871-3557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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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rrimy 发表于 2009-8-20 11:19:02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叫专项备案???不放论坛一般的备案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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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meiguizhi 发表于 2009-8-20 11:23:1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站没论坛,但是仍然要进行专项备案。。。云南通信管理局给的通知上说,包括留言本都要进行此专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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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良的麦兜 发表于 2009-8-20 11:43: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专项备案需要注册资本100万以上,貌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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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性马甲 发表于 2009-8-20 12:18:36 | 显示全部楼层
((em: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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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ete 发表于 2009-8-20 12:25:5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恐怖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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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kutu 发表于 2009-8-20 12:38:56 | 显示全部楼层
((em:11))
不会吧!!要是真搞这项的话99%的UCH站都要关门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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笨笨2009 发表于 2009-8-20 13:47:35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正排查下来的话,uch站会死一堆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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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fok 发表于 2009-8-20 13:52:17 | 显示全部楼层
((em:17))关了不用烦,中国不给互联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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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meiguizhi 发表于 2009-8-20 16:16: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最新消息:

本站整理好专项备案的所有资料,打电话联系云南通信管理局,居然又答复我,说不是BBS专项备案,他们不予受理...如果是SNS,类似开心网那样的,要通过省级9个部门审批...我的神啊...我是无奈了,真是不让我们这些小站长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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