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292号令)、《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原信息产业部3号令)、《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期限规定(第一批)》(原信息产业部31号令)、《关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信息服务电子公告服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信部电【2001】166号)等有关政策法规规定,我省网站主办者拟开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向江苏省通信管理局提出书面专项申请。
申请者提交申请材料前,应先了解上述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未经专项批准或者专项备案的,不得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已开办电子公告服务未经批准的,应立即停止开办,否则我局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简称BBS。
三、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应提交以下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材料:
(一)对于已经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经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公告服务的,应提交以下材料(参考附件见:首页 》 行政许可 》资料下载):
1、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申请书(附件1)
2、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列表(附件2)
3、电子公告服务规则(附件3)
4、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书(附件4)
5、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附件5)。包括:
(1)上网用户登记程序;
(2)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3)技术保障设施。
6、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资料及资质证明(包括:身份证明及学历证书、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计算机类毕业证书、职业、职称资格证书等)。
7、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与接入商签订的协议复印件(接入商资质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对于未取得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公告服务的,可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一并提出电子公告服务专项申请,申请人除须提供前项所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按照《电信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六、第八条以及《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提供相应的材料。
四、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材料报送地点:
以上书面材料直接送达我局行政许可受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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