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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第9条) 2、《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3号) 申请条件: 1、有确定的电子公告服务栏目和类别; 2、有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3、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措施; 4、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 5、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 1、单位名称、专项申请的栏目、单位地址、单位联系人、电话等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2、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如经济论坛、大众聊天室、观众留言板等,并注明具体类别。 3、提供互联网接入单位名称、机房地址、IP地址。 (二)有健全的BBS五项管理制度(栏目明确制度、专职管理人员 负责制度、用户上网登记制度、规则张贴制度、安全保障制度); (三)提供BBS负责人及所有版主的名单和相关资料(包括各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最高学历,工作简历等),并附身份证、学历复印件。 (四)开办BBS涉及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应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ICP批文和许可证(均原件),非经营性网站需提交已获取的备案通知书原件。 许可程序及办理时限: 1、材料准备齐全后,提交到省通信管理局受理大厅; 2、对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辽宁省通信管理局应当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辽宁省通信管理局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辽宁省通信管理局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4、审查中,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省通信管理局将通知申请者修改或补充,申请者应当自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要求完成,否则视为放弃申请。申请者修改或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查工作时限内。 5、经审查,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批准的,发出批准文件并变更其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范围。 告知方式:凡同意申请的,我局向申请单位发出批复文件。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辽宁省通信管理局受理大厅 024-86581188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沈阳市于洪区怒江北街99号1楼143房间 110034 注:在大连、丹东、营口地区申办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受理单位为大连市通信管理局,大连市沙河口区同泰街55号 11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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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知道了,我前面也看到了没有100万注册资金这条,而且也问过通信管理局的,他们说没有的,但是实际上公司 ... bugx 发表于 2009-12-27 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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