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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至每月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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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allbug 发表于 2008-1-4 17:54: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经省政府批准,黑龙江省日前发布最新企业月最低工资标准及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哈尔滨市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590元/月上调到650元/月。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今年元旦起施行。

  为有效解决因物价上涨等因素带来的民生问题,妥善解决低收入群体生活,经省政府批准,黑龙江省发布了最新最低工资标准。经过调整,哈尔滨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为650元/月,大庆市区为680元/月,其他市县为420元/月至525元/月不等;哈尔滨市区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5元/小时,大庆市区为6.0元/小时,其他市县为4.2元/小时至5元/小时不等。

  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盖小兵处长介绍,此次调整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最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下列各项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

  有关部门提醒广大劳动者,如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可收集相关证据投诉举报。

  ●名词解释: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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